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志雄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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