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苡瑄 被告 顧晉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73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簡璽容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