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交聲減字第2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所處之刑,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伍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一七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九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並已確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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