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74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志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地址、主文欄第二行及理由欄四之最末二行關於「建山村」均更正為「建山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地址、主文欄第二行及理由欄四之最末二行關於「建山里」均誤載為「建山村」,上開文字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昭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