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5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林金吉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金吉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金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前經鈞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金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
203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金吉遺有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547/43200)、台中市○○區○○○路○○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持分1/2),管理報酬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應為21,731元,另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其間共墊付2,625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24,356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林金吉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金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為據,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金吉遺有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547/43200)、台中市○○區○○○路○○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持分1/2),上開土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進行公開拍賣,業已拍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稽。
(三)次查,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金吉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2,625元(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登報費、公示催告裁判費、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1,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林金吉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以及墊付費用新台幣2,625元,合計共新台幣24,356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24,356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