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無保釋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54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展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我會改掉自己的壞習慣,出去之後我會好好工作,半年內會把被害人的錢都還清,因為爸媽目前沒有工作,也都快60歲,所以我會檢討自己不會再犯一樣的錯,不讓家人擔心云云。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卷內證據可稽,其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訊息而犯詐欺罪,且被告另犯三件詐欺罪,另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不僅如此,依前科表所示,被告最近又另有4件詐欺案,在檢察官偵查中尚未結案,被告顯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而命自109年12月4日起予以羈押。茲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事由仍未消滅,且亦仍有羈押必要,是故,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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