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3號抗告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巫國想 等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60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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