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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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邱凌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民段61地號土地及其上186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