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聲請人 陳池 上列聲請人因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0月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財產清算程序尚在進行中,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2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