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聲請人 陳美媛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而據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日期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支票有無記載發票日,該裁定於111年3月3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興龍派出所,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