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4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23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催字第237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但其登載之發票人誤為智慧工坊廣告有限公司「 湯祖昇 」,登載之內容既有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智慧工坊廣告有限公│華南銀行雙園分行│94年9月5日│19,800元│SC0000000││││司 湯祖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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