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宓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相對人李宓玲之借款,其中金額新臺幣(下同)80
0萬元及40萬元部分,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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