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琪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8年8月24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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