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被告 蔡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且尚未審結等情,此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09年1月20日經本院裁定命在上開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刑事事件業已判決,此有卷附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判決書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佩穎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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