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陳文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正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薛美代 繼承系統表(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及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以書狀向本院家事庭聲請查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