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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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胡美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康和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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