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胡美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康和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