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更(三)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㈢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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