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0號聲請人 林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昌餘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㈠補正聲請事項之「附表」(附表應記載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