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57號上訴人科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上訴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判決(111年度上字第65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關於「109年6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政佑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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