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丞陳宥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彥丞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
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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