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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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857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許乃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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