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583號上訴人即被告JOHANDILEONARDY(中文名: 廖忠民 )選任辯護人 馬健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7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