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李淑芬 即致佺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