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江潘阿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敦義 、 何敦禮 間因102年度士簡聲字第25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