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字第107號

聲請人 吳易達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7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7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及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71號請求侵害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112年2月15日及同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記載或有疏漏等語,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芊卉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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