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字第107號
聲請人 吳易達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7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7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及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71號請求侵害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112年2月15日及同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記載或有疏漏等語,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