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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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DMA成分之淡粉紅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叁捌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
ine)成分之鐵藍色圓形錠劑叁顆(驗餘淨重零點捌伍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8年2月28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附近某處,以新台幣3,0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DMA成分之淡粉紅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276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餘重0.273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之鐵藍色圓形錠劑3顆(淨重0.8550公克,取樣0.0018公克,餘重0.8532公克),並進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年3月1日凌晨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236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圓形錠劑共計4顆,而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MDMA成分之淡粉紅色圓形錠劑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之鐵藍色圓形錠劑3顆。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3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81472號毒品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年輕識淺,恐受同儕誘惑及媒體渲染,而持有毒品,其犯罪動機、目的尚稱單純,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DMA成分之淡粉紅色圓形錠劑1顆(驗餘淨重0.273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之鐵藍色圓形錠劑3顆(驗餘淨重0.8532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