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聯樺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聯樺工程有限公司、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樺工程有限公司、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5,230元,應繳納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494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