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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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