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蔡盛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勤聯配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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