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心瑀原名吳倇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心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心瑀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判決確定後,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年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9日送監執行,茲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3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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