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嘯選任辯護人柯俊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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