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陳耀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36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