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許明智
鍾秋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三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各給付原告許明智、鍾秋梅新臺幣(下同)6,582,794元、6,530,72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13,113,523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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