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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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䕒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