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芝蘭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銘達
林泰源 楊林琇惠 林秀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8,53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3,035元×129.16平方公尺×1/6=2,648,53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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