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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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7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嬑如
周雅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205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鄭嬑如、周雅芃均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家公司)00店員工,其等因認為其直屬主管告訴人 王碩 即宜家公司前敦北店銷售部經理之專業能力不足,且對於告訴人王碩之管理方式不滿,被告鄭嬑如、周雅芃明知其等在facebook網站註冊之「鄭嬑如」、「ChowPengPeng」等網頁上發表之文字可為不特定多數人點閱觀覽,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損害告訴人王碩名譽之犯意,分別在facebook網站上張貼下列損害告訴人王碩名譽之文字:
㈠被告鄭嬑如於民國100年7月17日、同年8月3日,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所上網,於facebook網站「鄭嬑如」網頁內,張貼「無能的異國高階主管;不負責任的非本國高階主管;盡說些大陸國語和廣東國語的高階主管」、「可以請王媽媽回家鄉經營"十一家具"嗎?以她的能力可以當上那裡的領導了,畢竟她待過正版的IKEA!」等文字,指摘告訴人王碩之專業能力不足以擔任主管,足以損害告訴人王碩之名譽。
㈡被告周雅芃在宜家公司00店內以手機拍攝王碩在上班時間看
報紙及瀏覽公佈欄之照片,並於100年8月17日,在新北市○○區○○路○○巷○○弄00住處上網,在其facebook網站「ChowPengPeng」網頁上張貼上開照片,並加註「很閒主管2部曲」等文字,經被告鄭嬑如轉載於其facebook網站「鄭嬑如」網頁上,被告周雅芃復於同日,上網至facebook網站「鄭嬑如」網頁上留言,張貼「嬑如你偉大的老闆很閒耶!!」等文字,指摘告訴人王碩於上班時間偷懶,足以損害告訴人王碩之名譽。因認被告鄭嬑如、周雅芃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嬑如、周雅芃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碩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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