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莊采璇 被告 陳晨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晨森(原名 陳詠晨 )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