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強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民國10
4年1月9日送監執行,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6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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