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原告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揚修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 周明青
張永隆 陳威橡 陳仲平 鼎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謝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六年度調偵字第一四七九號(原一○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五三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參與以虛偽交易之方式淘空原告,尚未出貨即向原告請領鉅額貨款,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1265萬9758元本息等情,無非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1479號(原105年度偵字第8553號)偵查案件所涉犯嫌為其主張之侵權事實,業據提出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25至450頁)。足見本件訴訟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且係以該偵查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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