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22號聲請人 戚崇光 相對人 戚林美麗 關係人(即選定輔助人)
戚崇光關係人(即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戚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戚崇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戚崇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