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張森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38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9月29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1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