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5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被   告  田欣蕙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5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9月29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
2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