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陳佳惠 債務人 沈文正
一、債務人陳佳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佳惠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陳佳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得就債務人沈文正之財產執行。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