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 李新枝
李登安 李忠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周嘉男
吳江華 楊再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李新枝主張被告共同砍伐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種植之荔枝樹木,惟原告李新枝提出之債權讓與書4份,均僅記載將被告擅自不法砍伐同段680地號土地上荔枝、龍眼樹木等事實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權利,讓與原告李新枝,而未提及將被告擅自不法砍伐同段678地號土地上荔枝樹木之事實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權利,讓與原告李新枝,以致原告李新枝就其主張被告共同砍伐同段678地號土地上種植之荔枝樹木部分,是否亦有主張依照債權讓與及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18
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