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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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3號原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芳(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於民國108年
3月1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調查後認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無管轄權遂以108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遂取得管轄權,合先敘明。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彭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