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6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柏辰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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