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96號原告 王倖萱 被告 葉子誠
(現另案寄押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王振佑法官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