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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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債權人 曾崇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詠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王麗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王麗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提出被繼承人王麗玉之遺產稅申報相關釋明資料,並請提出狀附可供分配遺產清冊估算表中〝不動產類別3項、其他動產6項〞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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