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0號原告 鄭詩蕊 被告 林泓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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