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債權人 陳俞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毓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僅繳納一期「4,751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因與狀附調解書每期「4,571元」不相符。)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49元」
是否有誤?㈢提出債務人「許毓芳(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4)」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